首年缴费
¥12,450.00
2016-03-212512关注0赞
被保人 :30岁 男
侧重险种 : 重疾险
推荐理由:保障全面,独特轻症豁免,品牌公司,享有绿色通道。
保障项目 | 保额 | 说明 |
身故保险金 | 500000 | 合同生效(若曾复效,则自合同最后复效)之日起180 日内,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,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(不计息)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,或者于合同生效(若曾复效,则自本合同最 后复效)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,将 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: (1)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(不含18 周岁生日),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(不计息); (2)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(含18 周岁生日),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。 |
重大疾病保险金 | 500000 |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,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(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),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(不计息)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(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),或者于合同生效(若曾复效,则自合同最后复效)之日起 180 日后,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(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),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
轻症疾病保险金 | 100000 |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,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 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(无论一种或者多种),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 保险费数额(不计息)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,合同 终止。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,或者 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,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,将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%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。 |
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| 12450 | 若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,或者 于合同生效(若曾复效,则自合同最后复效)之日起180 日后,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,则自确诊日后首个 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,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,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。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 保险费。合同继续有效。 |
包含产品:
险种产品 | 保险期限 | 缴费期限 | 首年缴保费 | |
主险 | 泰康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| 终身 | 20年 | 12450 |
执业年限:从业16年9月
地区:北京市 北京
所属机构:康宏碧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
执业证号:20192900000080002013000421
资格证号:20030311000000000972 验证
送人玫瑰手留余香!1.客户转介绍。2.大家对保险逐渐认同。3.空气、饮食安全、自身体质的不断改变。4.北上广地癌症的高发地带。5.金...
签单: 127803.60元 2016-02-18
有人说:我的保险顾问告诉我,人的一生重病发病率超过72%。这个数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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